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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愿反复难定,家属对簿公堂,法院如何平衡“情理法”?

深圳家事律师7个月前 (04-10)以案说法154
女子生前多次变更安葬意愿,最终留下一段表达“海葬”意愿的录音。然而,这份遗愿,却在家中引发了激烈争议——配偶与儿子坚持墓葬,女儿则主张遵从母愿。当至亲各执一词,对簿公堂,法院如何裁断? 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因骨灰安葬方式引发的纠纷。 张某与被告李某甲系夫妻,二人育有原告李某…

 女子生前多次变更安葬意愿,最终留下一段表达“海葬”意愿的录音。然而,这份遗愿,却在家中引发了激烈争议——配偶与儿子坚持墓葬,女儿则主张遵从母愿。当至亲各执一词,对簿公堂,法院如何裁断?

  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因骨灰安葬方式引发的纠纷。

  张某与被告李某甲系夫妻,二人育有原告李某乙与被告李某丙两名子女。2014年,张某曾在常州购置家族墓地,表达了与家族成员安葬在一起的初步意愿。

  然而,张某生前的想法似乎经过多次改变。2023年12月,其女儿李某乙在视频中询问时,张某同意葬于常州墓地;但同月内,她也曾表示愿意归葬温州老家;当月31日,又通过微信向丈夫和儿子提出,希望安葬于自家门前的金桔树下。

  2024年3月,张某在一个6人家庭微信群中,先后发布录音和视频,明确表示“希望将自己的骨灰送到大海里”,即进行“海葬”。同年8月,张某病故。

  张某去世后,李某乙主张应尊重母亲“最终意愿”进行海葬,但父亲李某甲与弟弟李某丙却坚决反对。两人认为,海葬并非张某不可动摇的真实意愿,且安葬事宜应由全体近亲属协商,尤其应考虑李某甲作为配偶的权利。协商无果后,李某乙诉至法院,要求李某甲、李某丙配合其提取骨灰并办理海葬。

  闵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当逝者意愿表达存在矛盾且近亲属无法达成一致时,应如何确定骨灰安葬方式。

  首先,关于张某意愿的性质与效力。法院指出,张某在微信群中发布的录音和视频,因缺乏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遗嘱形式要件的规定,不能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遗嘱,不具有遗嘱的执行效力。

  其次,关于张某意愿存在多次变化。法院注意到,张某关于身后安葬事宜的表述,在地点和方式上存在多次、反复的变化。即便在最后表达海葬意愿后,也无证据表明其此后再未变更想法。这种不确定性,使其“最终意愿”难以被单一、绝对的认定。

  再次,关于各方利益的平衡。骨灰是承载逝者人格尊严延伸和近亲属精神寄托的特定纪念物,而非普通财产。近亲属享有的祭奠权,蕴含了重要的精神利益。海葬作为一种不保留物理载体的安葬方式,有别于传统的祭奠方式。因此,法院需要在“尊重逝者生前愿望”与“保障近亲属祭奠权利”之间寻求平衡。在本案中,鉴于逝者意愿本身存在不确定性,法院认为,不宜通过判决强制施行单一家庭成员的方案。

  最后,关于纠纷解决的原则。祭奠权的行使,应本着互谅互让、维护亲情的精神。《民法典》倡导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在近亲属均为平等祭奠权利主体的前提下,当各方对安葬方式无法达成共识且逝者意愿不明时,友好协商应作为处理纠纷的首要原则和前置步骤。强行判决由一方执行,可能加剧家庭矛盾,有违司法化解家事纠纷的初衷。

  据此,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李某乙的全部诉讼请求。李某乙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上海政法综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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