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结婚登记仅短期同居,返还彩礼应区分日常消费性支出与彩礼给付范畴 ——药某诉许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基本案情】2023年5月,药某(男)与许某商议结婚。双方约定,药某给付许某彩礼10万元,可在共同生活期间分次支付,主要用于许某清偿个人债务及抚养自己所带的两个女儿。2023年5月中旬,双方共同生活。2023年7月至8月,药某向许某转账5.2万元。此外,药某为家庭日常消费以及为许某两个女儿支付各类款…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药某(男)与许某商议结婚。双方约定,药某给付许某彩礼10万元,可在共同生活期间分次支付,主要用于许某清偿个人债务及抚养自己所带的两个女儿。2023年5月中旬,双方共同生活。2023年7月至8月,药某向许某转账5.2万元。此外,药某为家庭日常消费以及为许某两个女儿支付各类款项4.29万元。共同生活期间,药某多次提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许某均以彩礼未足额给付完毕为由拒绝。2023年12月,二人不再共同生活。因结婚目的未实现,药某要求许某返还彩礼未果,将其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许某返还80%的彩礼7.6万元。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给付方请求返还彩礼应予支持。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但是,对于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以及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本案中,药某向许某转账5.2万元,金额较大,给付时间集中,具备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大额给付特征,应认定为彩礼。药某为许某购买礼物、生活消费以及为其两个女儿转账的其他款项,属于共同生活期间的日常消费支出和一般性赠与,不宜认定为彩礼。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七个月,许某以彩礼款项未足额给付为由拒绝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其行为有违诚信和婚约初衷,对婚姻未能缔结具有一定过错,依法判决许某返还药某彩礼5.2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厘清了日常消费性支出与彩礼给付行为。虽然日常消费性支出与彩礼均有表达、促进感情的目的,但二者仍存在一定差别,恋爱交友期间的日常消费性支出,属于情谊行为范畴,不宜由司法予以调整。
本案判决结合当地风俗习惯和日常生活经验,依法认定药某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日常消费以及给许某及其女儿的小额、分散转款,系为表达、增进感情的消费性支出,未纳入彩礼返还范围。厘清这一标准,体现了禁止借婚姻敛财的司法态度,引导社会公众合理对待婚恋期间的财物往来,树立以感情为基础的婚恋观,推动形成健康、节俭、文明的婚嫁新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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