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3个月试用期后再延长3个月?违法约定!

深圳家事律师1年前 (2025-05-22)法律资讯631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卢越员工3个月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决定“继续考察”,再延长3个月试用期,这可以吗?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案情回顾】2018年3月26日,王某华入职某教育公司,双方订立期限自2018年3月26日起至2021年3月25日止的三年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卢越

员工3个月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决定“继续考察”,再延长3个月试用期,这可以吗?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

【案情回顾】

2018年3月26日,王某华入职某教育公司,双方订立期限自2018年3月26日起至2021年3月25日止的三年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至2018年6月25日。

2018年6月25日,该公司向王某华发出延期考察通知书,其内容显示:“王先生……在3个月试用期间没有签单,按照公司《营销人员绩效激励办法》,不予转正……现经公司决议,将王某华的考察期延长3个月,日期为2018年6月26日至2018年9月25日……”落款时间为2018年9月30日的《试用期转正通知书》载有:“王某华……经过试用期的综合考评,您已经顺利地通过了公司的转正审核,自2018年10月1日起成为公司的一名正式员工。”

王某华正常工作至2018年12月27日。该公司于2018年12月28日向王某华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王某华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该公司支付2018年6月26日至2018年9月30日期间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工资差额等,获裁决支持。该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庭审过程】

原告某教育公司诉称,该公司与王某华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在此期间王某华的销售业绩为零,与简历中自我介绍的优秀销售能力严重不符,故公司延长3个月的试用期,王某华也予以认可。延长后总计为6个月的试用期,符合法律规定。故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无须支付王某华2018年6月26日至2018年9月30日期间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和相应期间的工资差额。

王某华称,其与该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自2018年3月26日至2018年6月25日止,但再次约定的试用期至2018年9月30日才结束。该公司属于违法约定试用期,应当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及工资差额。

【审判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7日判决某教育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王某华2018年6月26日至2018年9月30日期间的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42027.59元、工资差额6480.04元等。

宣判后,某教育公司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该案中,某教育公司与王某华订立自2018年3月26日起至2021年3月25日止的三年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约定试用期为2018年3月26日至2018年6月25日。后该公司以王某华在3个月试用期间没有签单为由将试用期延长至2018年9月25日,属于二次约定试用期。

该公司虽主张王某华对延长试用期表示认可,但二次约定试用期行为已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且,公司出具的《试用期转正通知书》显示,王某华自2018年10月1日成为正式员工。结合2018年9月26日至2018年10月25日期间的工资发放情况,及其他在案证据,可以认定该公司将王某华的试用期实际延长至2018年9月30日,亦违反了试用期最长期限的规定。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深圳家事律师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www.cxvdp.com/?id=64

分享给朋友:

“3个月试用期后再延长3个月?违法约定!” 的相关文章

今年前三季度,甘肃省为2.92万名农民工追回工资3.46亿元

新甘肃客户端兰州讯(新甘肃·甘肃日报记者 文洁)今年以来,甘肃省探索创新“线上+线下”新模式,坚持在日常监管、案件查处、违法惩戒和风险防控等方面下功夫,推动全省根治欠薪工作提质增效。今年前三季度,全省各级人社部门通过立案和非立案协调等方式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3730件,共为2.92万名农民工追回工…

“手机变砝码”,能否让“鬼秤”无处藏身?

中工网兰州5月20日电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康劲)“‘手机变砝码’,以后买东西再也不用担心‘鬼秤’了”“这个办法很好,如果大家都用起来,商家也不敢用‘鬼秤’了”“这个方法好是好,就怕手机被砸”……今年5月20日是第25个“世界计量日”,中国的主题是“计量筑基新质生产力 促进可持续发展”。今天,《工…

民间借贷起风波 司法裁判明权责

一笔借款引发的争议,背后暗藏多重法律细节。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付某某、乌海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借贷纠纷,始于一纸借款协议。2023年9月,付某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张某某借款15万元,双方书面约定次年3月还款,并明确了按月计算的利息标准。借…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诉某电工公司、郭某等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跨区域协同履职  新型污染物治理  替代性修复 【要旨】人民检察院办理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可以商请生态环境部门在调查取证、鉴定评估、生态修复等方面提供支持。被污染水体经应急处置和流域自净后,生态环境损害无需原地修复的,可以将生态损害赔偿金用于替代性生态修复项目…

沈某某等8人污染环境案

【关键词】环境污染  危险废物鉴别  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  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基本案情及诉讼过程】2021年5月14日,犯罪嫌疑人沈某某将经营的江苏省某公司应急池内32.16吨油污,经王某某、许某某、蔡某某、于某某、杜某某、武某某、姚某某等人层层联系,由货车司机牛某某运输,倾倒在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