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以案说法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支持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对某公司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深圳家事律师1年前 (2025-08-22)以案说法447
【关键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民事公益诉讼  尾矿库污染  支持磋商  替代性修复【要旨】人民检察院办理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时,公益侵害主体认可人民检察院查明的公益损害事实和认定的赔偿责任,且有意愿在提起诉讼前主动履行赔偿、修复责任的,可以将案件移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并依法支持其开展生态环…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民事公益诉讼  尾矿库污染  支持磋商  替代性修复

【要旨】

人民检察院办理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时,公益侵害主体认可人民检察院查明的公益损害事实和认定的赔偿责任,且有意愿在提起诉讼前主动履行赔偿、修复责任的,可以将案件移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并依法支持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共同督促赔偿义务人修复受损公益。

【基本案情】

某公司负责重庆市南川区80万吨氧化铝项目建设、生产和经营,其赤泥尾矿库于2011年9月竣工投用后,逐渐出现膜下导排系统不畅和防渗膜鼓包、破损问题。自2013年开始,发生赤泥浆渗滤液渗漏污染。此后该公司多次被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经多次应急处置,均未能从源头根治,造成南川区母猪溶洞地下水和长江支流鱼泉河地表水呈碱性,对水环境造成不利影响,损害公共利益。第二轮第二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后,案涉公司于2021年完成赤泥尾矿库防渗设施修复工程建设,但未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责任。

【磋商】

该问题经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部门移送,最高人民检察院向下交办线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开展初步调查后,指定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下简称“重庆三分院”)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办理。

重庆三分院公告期满,未收到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反馈,无适格主体提起公益诉讼。期间,该公司书面来函,认可检察机关查明的案件事实和损害赔偿责任,愿意在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前主动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积极修复。为节约司法资源,重庆三分院决定不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依据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衔接机制,将全案证据材料及司法鉴定意见通过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南川区人民政府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程序。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指定南川区生态环境局与赔偿义务人某公司开展损害赔偿磋商,并邀请检察机关支持损害赔偿磋商。南川区生态环境局采用递进方式召开两次正式磋商会议。第一次磋商会议邀请鉴定机构向赔偿义务人充分解答鉴定评估异议问题,促使赔偿义务人形成赔偿意愿。第二次磋商会议达成一致意见,由赔偿义务人分期按比例支付相关费用,有效解决赔偿义务人一次性支付高额费用难度大的问题。经过两次磋商,赔偿权利人、赔偿义务人对检察机关支持提供的案件事实证据和损害鉴定意见均无异议,由某公司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21716.11万元,其中包括:地下水和地表水恢复至基线水平期间损害金额28.43万元、污染控制费用15830.45万元、地下水和地表水损害价值量化5857.23万元(按照40%、30%、30%比例,分三期在2024年10月31日前缴纳,用于南川区生态环境损害替代修复)。2022年10月20日,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

【修复和赔偿情况】

协议签订后,该公司完成技术改造和涉案生态环境修复,并缴清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将该赔偿金用于南川区长江支流鱼泉河(大坪段)水环境生态修复项目,新建两套污水处理设施并开展鱼泉河(大坪段)河道岸坡生态环境修复,修复面积79000㎡,清淤8400m³,替代修复已基本完成。

【典型意义】

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均是为保护公共利益而设立的制度,二者的价值目标具有一致性。检察机关与生态环境部门积极发挥两种制度优势,加强公益保护协作配合和程序衔接,确保赔偿到位、修复有效,能够更好更快地实现公益保护目的,共同维护公共利益。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深圳家事律师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www.cxvdp.com/?id=66

分享给朋友: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支持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对某公司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的相关文章

大风吹落墙面砖,砸坏车辆损失谁承担?

2024年5月的一天,狂风大作。业主李某停放在地面车位的小轿车,不幸被大风刮落的墙面砖砸中,致车辆前挡风玻璃破裂。李某事后将车辆送修,产生了数千元的维修费。李某主张物业公司没有尽到安全管理义务,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然而,物业公司认为大风属于“不可抗力”,拒绝赔偿。双方协商无果,李某遂向三山经济开发区…

离婚了,可以拒绝探望未成年子女吗?法院:探望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孩子刚刚出生几个月,父母就离婚了,后孩子随母亲一同生活,父亲却长达十余年没去看过孩子。离婚后,父母可以拒绝行使探望权吗?法院如何促进父母“依法带娃”?【案情回顾】小军刚出生几个月时,父母就离婚了,之后父亲秦某从未看过或联系过小军。2024年4月,12岁的小军向法院起诉,要求父亲履行每个月探望一次的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支持北京市海淀区生态环境局对部分单位超总量、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关键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大气污染防治  环保技术改造  支持磋商【要旨】人民检察院可以经生态环境部门商请,联合召开生态环境损害专家评估会,支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经专家评估认定生态环境无法修复或者无修复必要,违法行为主体已经履行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基础上,可以将实施环保技术改造作为替代性修复…

出借信用卡给他人消费,对方否认借用事实该怎么办?

出借信用卡给他人消费5万余元后,对方否认借用事实该怎么办?近日,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件。刘某从事快递网点经营,李某系刘某经营网点的上级公司员工,双方因工作结识。2023年7月,李某向刘某发送微信:“等你过来我跟你说吧,顺便把信用卡给你。”9月,李某又发微信:“你手头方不方便,信用…

物业公司违规分包装修项目,工人施工时受伤,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湘潭某物业公司中标某医院食堂餐饮服务外包项目。因自身经营需要,将食堂装修项目交由不具备用工主体的黄某、袁某带队装修。袁某带队并安排包括欧某在内的工人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欧某不慎摔落受伤。经人社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湘潭某物业公司属于用工主体,此次事故欧某所受损伤为工伤。湘潭某物业公司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