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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女童监护缺失风险 跨省联动助力母女团圆 ——发现报告未成年人监护缺失风险隐患案

深圳家事律师6个月前 (04-21)以案说法165
【基本案情】2023年“六一”儿童节前夕,安徽省合肥市某社区妇联在日常排查中,发现一名10岁独自生活的女童小芳(化名)上下学无人接送,缺乏有效监护,存在较大的人身安全风险隐患。接到报告后,合肥市妇联当即指派工作人员深入了解核实小芳情况。小芳原本随离婚后的父亲生活,父亲因故去世后,改随母亲生活,但其母…

【基本案情】


2023年“六一”儿童节前夕,安徽省合肥市某社区妇联在日常排查中,发现一名10岁独自生活的女童小芳(化名)上下学无人接送,缺乏有效监护,存在较大的人身安全风险隐患。接到报告后,合肥市妇联当即指派工作人员深入了解核实小芳情况。小芳原本随离婚后的父亲生活,父亲因故去世后,改随母亲生活,但其母亲远在山东打工,只能安排其独居于出租房内,自行上下学,早晚餐在小卖部赊账购买或由母亲远程点外卖。虽然所在社区、社居委妇联及巾帼志愿者与小芳保持联系,多次慰问照护,但市妇联研判认为有人身安全风险和健康成长隐患。


合肥市妇联迅速与区政法办、教育、社区等部门召开专题协调调度会,加大对小芳联系、走访频次;指导所在学校、班主任重点关注孩子在校情绪、状态,及时提供学习辅导;与公安部门主动联系小芳母亲,提示风险隐患,开展法治教育,劝说其返回履行监护职责;安排社区妇联、民警多方走访、寻求小芳爷爷和奶奶等亲属支持。市妇联了解到小芳母亲因特殊原因无法返回,希望将孩子转学至打工地山东某市。2023年7月,市妇联书面报请安徽省妇联启动个案跨省协作,在山东省妇联积极配合下,联动两地教育部门,打通跨省转学的通道。2023年9月,小芳顺利在山东就读,与母亲生活在一起,获得了有效监护。母女团圆后,特意写了一封感谢信,向相关部门表示感谢。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规定,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生活。本案中,正在上小学的女童因为单亲母亲异地务工处于监护缺失状态。基层妇联、社区敏锐捕捉到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和苗头性问题,及时向上级妇联和相关部门报告,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出发,将女童健康成长作为首要考量,主动介入,跨省联动,攻克转学等维权堵点难点,帮助原本分离、处于困境的母女团圆,成功解决了未成年人监护问题,防患于未然,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传递了党和政府对重点人群、重点家庭的关心关爱,彰显了各地、各部门对妇女儿童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关心支持,是妇联组织用心用情解决妇女儿童急难愁盼、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生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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