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林国家司法救助案
【关键词】困境儿童 变更抚养权 支持起诉 联合救助【基本案情】2024年,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在“防欺凌”小程序收到一条小林受监护人虐待线索后,审查发现小林(男,9岁)的监护人严重失责,长期疏于照管,且常有殴打、体罚行为,致使小林身上伤痕不断,年幼的小林无家可归,捡拾垃圾为生。【…
【关键词】
困境儿童 变更抚养权 支持起诉 联合救助
【基本案情】
2024年,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在“防欺凌”小程序收到一条小林受监护人虐待线索后,审查发现小林(男,9岁)的监护人严重失责,长期疏于照管,且常有殴打、体罚行为,致使小林身上伤痕不断,年幼的小林无家可归,捡拾垃圾为生。
【救助帮扶过程】
案件来源。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在“防欺凌”小程序收到本案线索后,对小林监护人是否存在殴打小林等侵害行为进行了刑事犯罪线索评估。经审查,小林监护人的行为未达法定标准,不构成虐待罪或故意伤害罪,但其行为已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不符合抚养小林的条件,故决定提起变更抚养权之诉,推动人民法院快速审结,将小林的抚养人变更为另一名监护人,并判令其监护人依法支付抚养费。同时,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部门认为本案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遂将线索移送至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理。
审查办理。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通过走访小林所在学校、小区、社区等方式,全面核实小林的实际生活状况、其父母的抚养能力和意愿以及小林监护人未切实履行抚养义务的事实。经审查认为,小林系依靠监护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困境儿童,符合《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第七条应予以救助的情形,根据青海省政法委联合15个部门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主动向区委政法委汇报,并协调区妇联等单位,共同会商制定并启动小林综合应急救助方案,城西区委政法委快速审核并拨付了专项国家司法救助资金3万元。
衔接帮扶。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区妇联、某爱心企业共同为小林家庭送去米面油等生活用品和学习用品,给予关心慰问;区妇联为小林监护人提供就业信息,助其顺利就业;将小林纳入全国妇联、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春蕾计划”,免费开展心理疏导和治疗10余次,修复其心理创伤,小林在新监护人照料下,彻底走出往日生活阴霾,现已恢复正常学习生活。
延伸服务。司法救助案件办结后,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会同区委政法委和区民政、教育、妇联等多个部门多次进行联合回访,持续跟踪司法救助金监管职责履行情况,共同关注小林一家的生活情况,持续传递党和国家温暖。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发现困境儿童救助线索,在依法正确履行司法救助职能的基础上,协调相关部门衔接开展多元救助帮扶工作,有效缓解未成年儿童实际困难。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防欺凌”小程序,主动发现司法救助线索;在发放司法救助金的同时,依托多部门建立的“司法救助+社会救助”衔接机制,积极协调区委政法委和区民政、教育、妇联等部门开展社会帮扶,构建了“经济救助+多维保护+长远关怀”的综合保护体系,将司法温度转化为未成年人可依靠的成长保障。结合案件办理,针对履职中发现的案件线索支持起诉变更抚养权,实现了临时救治到长效保障的转变,充分展现了检察机关有效保障困境儿童合法权益、助力未成年健康成长的担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