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刚国家司法救助案
【关键词】农村困境儿童 特殊群体关怀 社会衔接帮扶 定期跟踪回访【基本案情】2024年,被告人马某亮驾驶轻型栏板货车与正在横穿道路的三名行人甲某、乙某及小刚(3岁,系甲某、乙某之子)发生碰撞,造成甲某、乙某当场死亡,小刚受伤。因被告人无履行赔偿能力,被害人家属未能获得民事赔偿,小刚及其抚养人生活难以…
【关键词】
农村困境儿童 特殊群体关怀 社会衔接帮扶 定期跟踪回访
【基本案情】
2024年,被告人马某亮驾驶轻型栏板货车与正在横穿道路的三名行人甲某、乙某及小刚(3岁,系甲某、乙某之子)发生碰撞,造成甲某、乙某当场死亡,小刚受伤。因被告人无履行赔偿能力,被害人家属未能获得民事赔偿,小刚及其抚养人生活难以保障。
【救助帮扶过程】
案件来源。青海省泽库县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部门在审查办理马某亮交通肇事案过程中,发现被告人马某亮无赔偿能力,被害人家庭未获有效赔偿,可能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遂将本案司法救助线索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审查办理。
审查办理。青海省泽库县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经实地走访调查核实,查明:该案导致被害人家庭“两死一伤”的严重后果,被害人家属不仅承受巨大精神痛苦,且因处理事故及医疗救治等事宜背负严重债务,家中仅有年迈老人与幼童,无稳定经济来源,生活极度困难。判决生效后,被告人马某亮无赔偿能力,被害人家属民事赔偿请求无法实现,家庭生活陷入困境。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此次事故对被害人家庭造成毁灭性打击,导致生活困难,符合《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应予救助的情形,且小刚系农村地区困境儿童,属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困境儿童司法救助专项活动中的重点救助对象。经层报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审批后,决定予以救助,向被害人家属发放司法救助金5万元。
衔接帮扶。青海省泽库县人民检察院将“一次救助、长期关怀”的工作理念贯穿始终,及时将有关情况移送泽库县民政局,协调推进多元救助、综合帮扶工作,县民政局向被害人家属发放临时救助金28876元。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回访发现被害人小刚因本案事故造成腿部多处骨折,影响正常行走发育,遂将上述情况反映至乡政府,并帮助被害人家属补充完善相关申请资料。乡政府审核后,将被害人家庭列入突发严重困难户进行长效救助。
延伸工作。司法救助案件办结后,青海省泽库县人民检察院定期开展救助回访,为小刚家庭送去基础生活物资,给予关心慰问。经了解,各项救助帮扶措施均已落实到位,被救助人家庭生活逐渐步入正轨。
【典型意义】
本案是检察机关主动将司法救助融入农村困境儿童保护大局的生动实践。检察机关摒弃“被动等案”思维,在办案前端即敏锐识别因案致贫风险,实现从“申请才救”向“应救即救”的理念跃升。通过构建“检察+民政+乡镇”多元协同机制,推动司法救助与临时救助、困难户保障等社会救助措施有效衔接,形成“司法先行兜底、社会接力帮扶”的闭环体系。同时,将救助视野从“发放资金”延伸至“成长保障”,通过动态回访主动发现并推动解决未成年被害人康复发育中的隐性困难,体现了救助工作的精细化与人性化。该案为农村地区因案致困儿童的全链条、立体化救助提供了可复制的样本,彰显了检察机关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责任担当与温情底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