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结婚登记也未共同生活,彩礼给付方请求全额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张某诉杨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基本案情】2023年10月,张某(男)与杨某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为缔结婚姻,同年12月,张某给付杨某7万元作为彩礼。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共同生活。后二人产生矛盾,张某将杨某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杨某返还彩礼7万元。【裁判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彩礼是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时一方依据习俗向另一…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张某(男)与杨某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为缔结婚姻,同年12月,张某给付杨某7万元作为彩礼。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共同生活。后二人产生矛盾,张某将杨某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杨某返还彩礼7万元。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彩礼是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时一方依据习俗向另一方给付的钱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本案中,张某为缔结婚姻,给付杨某7万元彩礼,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共同生活,张某要求杨某返还彩礼,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予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杨某返还张某7万元。
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特定目的的附条件财物给付,区别于普通民事赠与,实践中存有一些“订婚即定亲,收了彩礼无需还”的错误认知,在婚约无法继续履行时,一方拒不退还彩礼,极易加剧婚恋家事矛盾。办理此类案件,既要尊重善良民俗习惯、兼顾乡土情理,又要坚守法律底线、弘扬法治精神;既要充分保护彩礼给付方的合法财产权益,又要杜绝收取彩礼方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实现保障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引领公序良俗、促推基层社会治理的有机统一。
根据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且未共同生活的情形下,给付彩礼的目的未实现,彩礼应予返还。本案裁判严格适用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和彩礼返还的法律规定,综合评判婚约履行状态与财产给付目的,依法判决全额返还彩礼,维护了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引导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培育文明新风尚。
【深圳家事律师】注:本文来源网络,供学习参考,版权归作者所有,如需删文请联系本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