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共同生活并孕育子女,彩礼给付方请求返还全部彩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吴某诉李某、李某军婚约财产纠纷案
【基本案情】2020年,吴某(男)与李某举办婚礼。因李某未达法定婚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礼前,吴某向李某军(李某父亲)支付彩礼13万元,李某军将其中5万元作为李某的陪嫁,李某将该5万元陪嫁存单交给吴某父亲,吴某父亲支取该款并使用。2021年2月,李某与吴某生育一子,李某军给付满月礼金1万元,…
【基本案情】
2020年,吴某(男)与李某举办婚礼。因李某未达法定婚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礼前,吴某向李某军(李某父亲)支付彩礼13万元,李某军将其中5万元作为李某的陪嫁,李某将该5万元陪嫁存单交给吴某父亲,吴某父亲支取该款并使用。2021年2月,李某与吴某生育一子,李某军给付满月礼金1万元,并为孩子购买衣物、金锁等。2022年,李某与吴某分居,孩子随吴某生活,金锁等物品由吴某保管。吴某将李某、李某军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二人返还13万元彩礼。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本案中,吴某明知李某尚未达到法定婚龄,仍与其举办婚礼并共同生活。二人同居两年多,李某在此期间承担了照顾家庭、生育和抚育幼童等诸多责任。吴某给付的13万元彩礼中5万元已由吴某父亲支取并使用,剩余8万元虽由李某父亲收取,但已用于支付吴某与李某之子的满月礼金以及给孩子购买衣物、金锁和日常消费,人民法院综合考虑上述因素,依法判决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按照当地习俗举办了婚礼,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两年有余,且已生育一子。在审理此类彩礼返还纠纷时,应当考虑到双方共同生活的事实,“共同生活”不仅承载着给付彩礼一方的重要目的,也会对女性身心健康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尤其是在孕育子女等情况下。如果仅因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要求接收彩礼一方全部返还,有违公平原则。
这一案例清晰界定了在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长期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的情况下,彩礼返还问题的处理原则,厘清了彩礼返还各项考量要素,将彩礼实际花销去向、双方过错程度、共同生活时长、家务隐形劳动、孕育子女过程中的付出等事实一并纳入彩礼返还考量范畴,符合风俗习惯,平衡了双方当事人利益,特别体现了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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