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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接收方以未付清全部彩礼为由拒办结婚登记,彩礼给付方起诉要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闫某诉张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深圳家事律师2个月前 (08-20)以案说法95
【基本案情】闫某(男)与张某经他人介绍相识,确定恋爱关系并筹备结婚,双方约定彩礼为13.14万元,闫某分两次向张某支付了12.8万元。举办婚礼后,二人同居一晚,张某便返回娘家,双方未实际共同生活。在恋爱和筹备婚礼期间,闫某为张某支付首饰款3万元、买车首付款5.3万元,并按月为其偿还车贷,闫某还多次向…

【基本案情】

闫某(男)与张某经他人介绍相识,确定恋爱关系并筹备结婚,双方约定彩礼为13.14万元,闫某分两次向张某支付了12.8万元。举办婚礼后,二人同居一晚,张某便返回娘家,双方未实际共同生活。在恋爱和筹备婚礼期间,闫某为张某支付首饰款3万元、买车首付款5.3万元,并按月为其偿还车贷,闫某还多次向张某微信转账520元等特殊寓意款项共计1万余元。期间,闫某多次要求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张某均以彩礼尚未付清、车贷尚未还清为由,拒绝登记结婚。闫某认为张某并无缔结婚姻意愿,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张某返还彩礼等款项。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同时司法解释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要综合考虑彩礼实际使用、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本案中,闫某与张某举行了婚礼,双方仅共同生活一晚,张某便离家,且以尚有部分彩礼和购车贷款未付清为由,拒绝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将索取财物作为缔结婚姻的条件,对婚约的解除负有重大过错。鉴于双方同居时间极短、未孕育子女,张某应全额返还彩礼。闫某给付张某的首饰款和购车款,均系闫某基于缔结婚姻的期待而作出的大额赠与,属于彩礼范畴,应予返还。闫某给张某微信转账的1万余元,属于双方恋爱期间在特殊节日为增进感情、表达情意的一般性赠与,不属于彩礼范畴,无需返还。综上,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张某返还彩礼款12.8万元、首饰款3万元、购车款5.3万元。

【典型意义】

彩礼在我国具有深厚的社会历史文化根基,在尊重传统习俗的同时,必须遵守法治社会的基本价值准则。实践中,给付彩礼的目的除了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双方形成长期、稳定的共同生活状态。本案中,闫某与张某仅同居一晚,双方未能形成长期、稳定的共同生活状态。而且,张某背离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的宗旨,将婚姻登记作为索取财物的手段,是导致婚约解除的重大过错方。

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张某全额返还彩礼,重申了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司法态度。无论是恋爱关系还是婚姻关系,均需以感情为基础,共同付出方可维系。若一方将“缔结婚姻”作为索取财物的手段,即使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亦不能掩盖其非法目的。本案裁判充分发挥指导、示范和引领作用,让彩礼回归表达情感与祝福的本意,让爱与尊重成为亲密关系的主基调,引导社会公众向上向善、树立正确婚恋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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