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缔结婚姻给付的大额贵重财物可视情认定为彩礼 ——刘某建诉刘某平、刘某梅婚约财产纠纷案
【基本案情】2023年,刘某建(男)与刘某平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2024年3月开始同居生活。在协商结婚事宜时,刘某建给付刘某梅(刘某平母亲)彩礼18.8万元,并给付刘某平价值5.5万元的“五金”首饰,其中一枚金戒指由刘某建持有。2024年9月,双方举行婚礼,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24年11月,双…
【基本案情】
2023年,刘某建(男)与刘某平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2024年3月开始同居生活。在协商结婚事宜时,刘某建给付刘某梅(刘某平母亲)彩礼18.8万元,并给付刘某平价值5.5万元的“五金”首饰,其中一枚金戒指由刘某建持有。2024年9月,双方举行婚礼,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24年11月,双方因矛盾分手。刘某建将刘某平、刘某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二人共同返还彩礼款及首饰。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五金”首饰的给付行为发生于刘某建与刘某平商议结婚事宜期间,给付目的明确指向缔结婚姻关系,符合当地缔结婚姻时男方给付女方金首饰的传统习俗,且首饰价值5.5万元,超出双方日常消费水平的合理范畴,属于价值较大的贵重财物,应当认定为彩礼而非一般恋爱赠与。
刘某建与刘某平虽按习俗举办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刘某建要求返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共同生活八个月,时间较短。在筹备婚礼过程中,改口费、婚宴费用等双方均有支出,不应从彩礼中扣减。刘某平为筹备婚礼购置家具、婚纱及伴手礼等费用,系为共同生活的合理支出,应予扣减。人民法院综合考虑上述因素,依法判决刘某平、刘某梅返还刘某建彩礼款和首饰折价款共计15万元。
【典型意义】
彩礼具有地域性特征,不同地区的彩礼种类、项目不同。为缔结婚姻,当事人除给付礼金形式的彩礼外,有的还依照当地习俗给付金戒指、金手镯、金项链、金耳环等首饰,这些金饰与礼金形式的彩礼同样承载着给付一方对缔结婚姻的期望。
本案综合考量给付目的、当地习俗、财物价值、共同生活时长以及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消费水平等多重事实维度,认定案涉“五金”首饰的性质区别于恋爱期间男方为增进感情的一般性赠与,而是男方基于婚嫁习俗、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给付女方的大额贵重财物,具备彩礼的实质构成要件,应当纳入彩礼范围。本案判决稳妥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充分体现了家事审判追求实质正义、情理法相融的理念,实现了以公正裁判促进家庭文明、社会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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