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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酒泉市检察机关督促整治非法采矿破坏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深圳家事律师1年前 (2025-08-31)以案说法385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起诉  非法采金  矿山恢复治理  确认违法  【要旨】针对非法采矿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和周边生态环境污染问题,行政机关经检察建议督促后,仍未依法全面履职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行政机关在诉讼期间依法履职,公益得到有效保护,诉讼请求全部实现的,人民检察…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起诉  非法采金  矿山恢复治理  确认违法  

【要旨】

针对非法采矿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和周边生态环境污染问题,行政机关经检察建议督促后,仍未依法全面履职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行政机关在诉讼期间依法履职,公益得到有效保护,诉讼请求全部实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变更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至2024年2月,董某某等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跨区域在敦煌、玉门、瓜州三地矿区,向水中投放黄金选矿剂和氢氧化钠,通过水泵循环使用含有氰化物的水浇浸矿脉非法采金,严重污染和破坏该区域土地资源、水环境、地质环境等。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4年6月,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肃州区检察院)在办理董某某等人非法采矿刑事案件中发现本案线索,鉴于公益损害问题跨县级行政区划,经报请酒泉市人民检察院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因案情重大复杂,损害评估难,酒泉市人民检察院报甘肃省人民检察院,请求协调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委托省环科院专家进行评估。经专家评估,董某某等人将大量具有强腐蚀性的黄金采矿剂溶解后浇浸洗金,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也未按程序收集废水、废渣,严重破坏地貌、污染环境。敦煌、玉门、瓜州三地自然资源部门未及时依法对受损的矿山地质环境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督促修复治理,三地生态环境部门未及时依法对废水、废渣造成的水体、土壤等污染损害后果鉴定评估并督促修复治理,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

2024年7月,检察机关向敦煌、玉门、瓜州三地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建议依法履行矿产资源监管保护职责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损害扩大。因现场存在大量废液等痕迹,经雨水冲刷、淋溶将造成更严重的重金属污染,受损矿山地质环境范围有持续扩大的急迫风险,检察机关要求行政机关在十五日内回复。收到检察建议后,三地生态环境局安排执法人员赴非法采矿点现场进行调查,委托第三方对非法采矿现场开展生态损害赔偿评估采样、监测和鉴定评估工作,受酒泉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相关工作。经酒泉市检察机关现场参与,酒泉市生态环境局与违法行为人达成共计1314万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瓜州县自然资源局委托第三方对案发现场区域的损害后果和修复治理进行实地勘查,对损害后果进行鉴定评估;出动执法巡查车辆4台,执法人员27人次,加大对案发区域及周边的执法检查和巡查工作;在损害区域外围设置8个警示标识牌,提醒人畜禁止进入此区域活动;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违法线索举报信箱、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对矿山领域违法行为进行监督、警示、打击;监督违法行为人开展治理工作。敦煌市自然资源局回复称,该局经函询,生态环境局建议在完成土壤和地下水恢复治理工作后,根据恢复治理验收情况再由自然资源局开展矿山治理工作。玉门市自然资源局到期未回复检察机关。

2024年7月26日,检察机关再次实地勘察涉案地点,跟进调查发现,瓜州县自然资源局已完成采矿区域《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和《非法采矿生态环境项目恢复治理方案》的编制工作,在非法采矿区域设置了视频监控设施及警示标识牌,进一步提升了“人防+技防”防范措施,并联合生态环保部门开展地质环境治理工作,瓜州县自然资源局已履职到位。敦煌市自然资源局收到生态环境局复函后,对该案造成的矿山生态环境损害未开展损害调查工作,也未落实有效监管举措。玉门市自然资源局未对受损矿山地质环境损害后果进行鉴定评估、修复治理,且涉案现场有新开采痕迹,受损的矿山地质环境范围继续扩大。

2024年8月1日,经酒泉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肃州区检察院分别对敦煌市自然资源局和玉门市自然资源局怠于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监管职责的行为,向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诉讼过程】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开庭审理,双方围绕起诉主体资格、被告法定职责以及是否依法履行职责等争议焦点进行辩论。被告出具日常巡查记录称其已全面充分履职,且认为案件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故其未再采取其他措施。检察机关指出被告未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保护职责不因公安机关立案打击犯罪而转移,仍应当对受损矿山生态环境进行修复。敦煌市自然资源局对案涉矿区未及时采取有效监管保护措施。玉门市自然资源局未按期回复检察建议,且仅委托编制《恢复方案》,未对案涉地点采取有效监管保护措施,损害行为仍继续发生。

开庭审理后,敦煌市自然资源局、玉门市自然资源局委托编制案涉地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实施方案》,并督促违法行为人对受损矿山地质环境进行恢复治理,完成场地平整150137平方米,拆除建筑物11处,回填探槽98处,拆除建筑物582立方米。同时,扩大盗采巡查面积,增加巡查频率,设置警示牌14块,警示彩条400余米。2025年2月,因被告依法履职使诉讼请求全部实现,肃州区检察院将诉讼请求变更为确认被告未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监管保护职责的行为违法,得到法院支持。被告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矿山生态修复是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是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务实举措。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上级检察院协调相关部门专家出具评估意见,准确查明矿山地质环境破坏和周边生态环境污染事实,提升办案专业性、精准性。行政机关经检察建议督促后,仍未依法全面履职,致使公益损害持续扩大的,检察机关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推动各方完成矿山生态环境修复,体现了敢于以“诉”的确认体现司法价值引领,充分彰显了检察公益诉讼治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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