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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强盗窃案 ——检警联动,接续开展失管涉罪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

深圳家事律师1年前 (2025-08-31)以案说法354
一、基本案情2022年11月10日,陆某强(17岁)在学校计算机教室内盗走他人价值人民币5800余元的手机一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之规定,2023年3月28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陆某强附条件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满后,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9月28日对…

一、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10日,陆某强(17岁)在学校计算机教室内盗走他人价值人民币5800余元的手机一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之规定,2023年3月28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陆某强附条件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满后,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9月28日对陆某强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家庭教育指导做法与成效

(一)检警联动配合,接续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公安机关通过走访发现,陆某强除实施本次盗窃外,还存在偷拿长辈财物、多次旷课、夜不归宿等不良行为,均与其父母离异、家庭失管密不可分。按照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与松江公安分局共同建立的涉未成年人案件信息通报与衔接配合工作机制,松江公安分局将该案情况通报松江区人民检察院,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经共同研判,公安机关作出对陆某强父母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的决定,并与检察机关共同研商制定家庭教育指导方案,组建家庭教育指导团队。案件侦查终结时,家庭教育指导团队完成了对陆某强父母的基本监护能力培训指导。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继续委托同一家庭教育指导团队,接续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在前期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提升陆某强父母的监护能力,有针对性地加强子女成长规划、习惯养成教育、社会责任培养等方面指导,引导其配合检察机关对陆某强进行教育矫治。经过持续有效的家庭教育指导,陆某强家庭关系得到显著改善,其顺利度过监督考察期,并成功考入大专院校。

(二)完善工作机制,共建家庭教育指导体系。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与区妇联、关工委等单位共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机制,依托社区建立“红蓝联盟”家庭教育指导中心和街镇“家检爱次方”指导站。通过“家庭会议平台”,促进家庭成员之间有效沟通,避免教育理念冲突;通过“守护联盟平台”,链接妇联、社区等社会资源,组织法治讲座、个案辅导、亲子公益活动;通过“家长日志平台”,定期收集效果反馈,适时进行方案调整,确保对症下药;通过“跟踪回访平台”,对帮扶家庭监护改善情况、家庭关系等持续跟踪问效。本案中,对陆某强家庭教育指导的大量工作即依托上述工作机制、工作站点完成。

(三)创新“案件化办理”,确保家庭教育指导质量、效果。为规范工作,保证质效,松江区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实施办法》,构建“案件化办理”的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模式,设置线索受理、分案流转、调查评估、精准指导、结案评估、跟踪回访等工作环节和专门文书,明晰检察官办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决定的工作责任。2024年,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以松江等区为试点,培育“市区联动,检社家三位一体新型家庭教育指导体系”创新项目,与市妇联会签《关于在检察监护监督工作中深化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实施意见》,有效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建立覆盖全市的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体系。

三、典型意义

家庭教育指导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需要持续的投入和支持。为确保各诉讼阶段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稳定性和延续性,司法机关需要强化协作配合。检察机关应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沟通交流与工作衔接,通过信息通报、个案会商、共同培养社会支持力量、随案移送工作情况等,强化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在各诉讼阶段的顺畅衔接,切实保证工作质效。各级妇联、关工委应当积极参与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充分发挥资源优势,充分运用街镇、社区工作力量与司法机关建立长效协作机制,推动形成高质效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体系,促推家庭保护责任落实,共同推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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